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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水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落实“以调为主,调判结合”有实效

发布时间:2013-01-21 10:51:24


    明水县人民法院近期处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xx起诉被告教师张xx,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0000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为被告张xx用工资卡作为抵押对原告进行分期付款。被告借款后偿还了5000元,此后因被告进行多方借贷原因,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了原告债权无法实现,最终诉至了法院要求被告偿还金额45000元。

    本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原则,本案承办法官对本案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并对借据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在庭审时被告辩称:“双方所列的字据中50000元的款项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出入,我实际向原告所借贷的本金为45000元,由于被告长时间不履行双方的借贷约定,原告遂以胁迫恐吓等方式要求我偿还5000元的利息,本息共计50000元,才新立了此借据,此借据并非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列此借据后便反悔,被告认为原告45000的本金所要求的5000元利息过高,属于“高利贷”,便拒绝偿还此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未果,便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用判决来解决此问题。

    明水法院承办法官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于被告所主张的关于所借款项与实际有出入及该借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由于被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庭没有支持。同时,本案法官对被告所主张的高利贷争议进行了认定,民间借贷所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原告与被告的利息约定在此范围内,但是如何让被告明白并接受这一事实成为了难题。

    本着“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方针,在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耐心讲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引导之后,本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考虑到利益平衡原则以及被告的实际给付情况,被告每月偿还原告500元,至借款还清为止,原告自愿免去在此期间产生的所有利息。通过多番讲解和交流,最终被告及其母亲也接受了这一解决方式。通过本案发现,不论判决、调解抑或是裁定,最终都不外乎去努力做到即合法又让当事人满意,法是关乎人情事理的,用老百姓最接受的方式去解决纠纷,才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这也验证了那句话:“法律是民意的外壳,民意是法律的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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