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求人系列二:法官教你如何打官司 民事篇(一) 作者:明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5-06 17:26:58
前 言
为践行司法为民服务宗旨,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兑现石时态院长向全省人民做出的“打官司不求人”的庄严承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重塑法治化营商新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年初以来,绥化两级法院把兑现庄严承诺作为一项任务、一份责任、一种追求,时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实在实际行动上。从即日起,“绥化法院党建”微信公众平台推出打官司不求人系列二:法官教你如何打官司,系列二分民事篇、刑事篇、行政篇,带你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哈喽,大家好!我是小法。前段时间,大家通过观看“打官司不求人”:《法官访谈录》系列节目,已经了解到绥化两级法院法官代表围绕“打官司不求人”所作出的郑重承诺和推行的系列举措。接下来,由小法通过“以案释法”形式,带大家揭开“打官司”的神秘面纱,让咱老百姓知法、懂法、用法,让咱“打官司”不用求人、不去求人、不必求人!
小法,我是你王爷爷,我要起诉别人,可是起诉时被告的户口已经迁出本地还未落户,且居无定所,我应该到哪里的法院起诉啊?
王爷爷,别急,听我详细帮您解答。
本案涉及地域管辖的问题。一般地域管辖通常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的标准,而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依法应当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小法,爷爷听明白啦!这就回去准备!有不明白的地方再问你!
好的爷爷,您可以告诉身边的人,打官司不用求人,遇到问题找小法!
情景再现
郑某今年三十岁了,家住A市。去年夏天,郑某的妻子和女儿在外出时因遭遇车祸不幸去世,此后郑某对生活便失去了信心,整天无所事事,并且经常参与聚众赌博。慢慢地,郑某先后欠了不少债,也得罪了很多人。于是,郑某决定将户口迁入B市,没想到在落户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户口未落成。后来,郑某四处流窜,居无定所。其间,郑某欠王某的钱到期,王某多次向郑某催要都没能要回。于是,王某想要起诉郑某。那么,他应该到哪里的法院起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看就懂的打官司法律常识:漫画版》
转载自:绥化法院党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