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明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团伙诈骗案,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均有期徒刑二年半,罚金一万元;吴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三万元;苗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均因诈骗罪于2010年7月被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判二缓二”)、苗某某、吴某某(女)四人于2012年2月纠集在一起,先后在青冈、明水两个县城内,以乘坐港田车摔伤为由,专门诈骗港田车主钱财,即由吴某某乘坐港田车到事先约定的地点,其他三被告人在此等候,当港田车到达预定地点停车前,由被告人刘某某假装乘车人靠近港田,趁司机不备之机,抛掷红砖,将港田车垫翻,然后其他被告人装作是吴某某的亲属,以吴摔伤为由,强行索要医疗费和经济损失,每次至少八百元,多则二千元。仅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就采取同样手段诈骗作案13起,骗得人民币近二万元。因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故明水法院根据相关规定,撤销了宋某某、刘某某的原判缓刑,将原判刑罚与重新犯罪科刑合并执行,因此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