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钱却不还,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或者玩失踪逃避执行,对于这样无视法律的“老赖”,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赵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被执行人张某,在加气站工作。2017年11月,赵某正在给出租车加气,两人发生争执,赵某被打伤,事故发生后,赵某入院治疗,经派出所调解无效,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2018年1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1800余元。但是张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无奈之下赵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与张某沟通,但张某依旧不履行义务,同时,依法对张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拘留决定书送达张某后,张某大惊,立马交齐了执行款。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法院也依法决定提前解除对邱某的司法拘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还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按照上述规定,应该说强制执行拘留是没有次数限制的,只有时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