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落实年】依法严惩农资犯罪,切实保障农民增收 发布时间:2023-03-16 16:48:53
春耕春播,农资先行。农资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
近年来,明水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审判工作,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各类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犯罪,惩处一批犯罪分子,并依法加大财产刑判处力度,有效震慑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同时注重利用司法手段加强追赃挽损,化解社会矛盾。针对农资套牌侵权等民事案件,创新诉讼服务举措,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对涉农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行。
案例
黑龙江某肥业有限公司、高某、郝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使农户遭受重大损失
简要案情:
黑龙江某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郝某,为缩减成本,将采购的没有合格证且成分不确定的"副产"原料氯化钾粉、氯化铵粉、磷酸一铵粉、磷铵粉作为生产复合肥的原料,在未经过专业检测的情况下,将采购的"副产"原料用于复合肥的生产制造,并将生产的某品牌硫酸钾复合肥、鲁西三农(景阳冈品牌)复合肥等化肥销往各地。经检测,该公司销售的化肥磷的四项质量分数不合格,被鉴定为伪劣产品。在经销商向该公司索要复合肥出厂质量检测报告时,让化验员伪造含有合格氯含量分数的检测报告提供给经销商。2019年末至2020年初,该公司化肥销往各地,农民购买使用后出现“烧苗”现象,致使县内157户农民种植的11 356.4亩农作物减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黑龙江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化肥,致使农业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被告人高某、郝某属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高某、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 000 000元、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 000 000元、郝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 0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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