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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落实年】诉前调解 法情兼顾 九旬老人得以老有所养

发布时间:2023-03-14 17:52:25




“百善孝为先”,血缘关系是割不断的,赡养老人是子女责无旁贷的义务。近日,明水法院通达法庭通过诉前调解,高效化解一起老人赡养纠纷,让年近九旬的耄耋老人晚年生活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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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老人今年八十九岁,育有多名子女,老伴几年前因病去世。2008年,老人患上阿尔兹海默症,如今病情越来越重,已经到无法自理的地步,而子女中最大的已经七十多岁,收入均不是很高,还有家住外省、身体不好的情况,面对老人由谁赡养、赡养费给付问题,几个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反而因老人的赡养问题发生了争执。老人的晚年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子女因此事也产生矛盾,万般无奈之下,老人来到通达法庭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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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案情后,为避免当事人之间已经产生裂痕的亲情再添新伤,承办法官迅速启动诉前调解机制,主动与老人及子女们进行谈话沟通,从缓和家庭矛盾、拉近亲人感情出发,从法、理、情角度耐心劝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于法。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和悉心疏导下,子女们对老人的赡养问题自行达成一致意见,指定其中一名子女专职照顾生活起居,其他子女各自承担相应数额的赡养费至此,这场亲情风波得以顺利化解。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的义务。赡养老人不仅要给予经济供养,也要从精神上对父母多加关心和爱护,这样才算真正履行赡养义务。



近年来,通达法庭深入推动诉前调解工作,不断完善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加强诉调对接,优化调解流程,用“快调解、速结案”的精准司法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



法官释法: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的义务。赡养老人不仅要给予经济供养,也要从精神上对父母多加关心和爱护,这样才算真正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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