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落实年】明水法院:悉心调解 情理交融 彰显司法温度 发布时间:2023-03-02 17:14:51
近日,明水法院兴仁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成功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2月23日上午,一位女士流着眼泪来到兴仁法庭调解室控诉着:“我和这个男人结婚后就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相互之间的沟通交流也越来越少,而且他经常动手打我,我之前起诉了两次离婚,但看他当时认错很真诚,同时我还对他有一丝感情,最后都就和好了,可他依旧不知悔改,今年春节因为一点小事又动手大我,我们之间已经没有任何感情了,我今天来就是要求诉讼离婚的”。
为从源头上化解纠纷。办案法官朱双拿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对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同时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兴仁法庭调解室进行调解。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双方的心结也慢慢打开,被告也意识到这场婚姻已经无法补救,他也愿意好聚好散,双方无财产纠纷,当庭即达成调解。至此,双方持续五年的离婚风波终于平息。原被告双方在签收调解书时,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爱情是一场浪漫的旅行,但婚姻却要用心去经营,从亲密恋人变成人生合伙人,需要彼此的付出、相互关心、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法院的调解不止调解和好,也要调解和离。调解离婚有利于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紧张且对立的关系,同时也可能找到重归于好的契机,即使不能和好,也可使当事人通过调解从而理性地面对未来的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