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执行那点事——执行和解 作者:王卓 发布时间:2022-02-15 10:12:02
明水法院执行局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李某拖欠于某款项未按时支付,于某起诉至明水县人民法院,明水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于某欠款共计12万元。因李某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李某与于某达成执行和解,李某分期支付于某所欠款项,并由李某的亲属孟某对上述款项提供执行担保。达成和解后,于某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案件终结执行。
2022年初,因李某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于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李某称,因近段时间生意惨淡,余款暂无法全额支付,希望于某再宽限一段时间。然而被执行人的屡次失信已经让申请人对其失去信任。
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干警再次对被执行人资产进行查控,李某及孟某名下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资产。2022年2月10日,我院将李某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督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案款。李某迫于执行压力,主动联系执行人员,筹集资金支付了全部案款。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执行人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义务人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后,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执行和解”不是拖延执行的手段,如义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也是失信行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是拒执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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