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玩笑被刺伤 动刀领刑又赔偿
日前,明水法院审结一起因开玩笑引发的伤害案,被告人朱某某因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男,“80”后生,家住明水县某村。被告人朱某某与黄某某(男,本案被害人)系同村村民,平素关系甚好。2014年2月8日晚17时许,黄某某去本村村民孙某某家串门时,与朱某某的妻子张某某相遇,黄某某顺口和朱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开了一句玩笑,玩笑话音未落,被此时也前往孙某某家串门的朱某某听见,虽然仅是一句玩笑,但朱某某很是不满,遂双方发生口角,在争吵中,被告人朱某某用水果刀将黄某某左胸部刺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黄某某住院治疗。嗣后,朱某某逃离现场,同年6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之行为已构成伤害罪,但鉴于被告人朱某某案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一桩伤害案结束了,但他给被害人、被告人都留下了及其深刻、惨痛的教训,倘若被害人黄某某不与朱某某之妻张某某开一句玩笑就不会身遭伤害,如果朱某某不动刀伤人也不会酿出领刑又赔偿的“一枪两眼”苦果,此案告诫人们:遇事要冷静、冲动是魔鬼。
明水法院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