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车动手致人伤 被判徒刑又赔偿
作者:付饶 发布时间:2014-09-25 14:12:57
日前,明水法院审结一起伤害案,被告人张某某犯伤害罪,因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某,男,48岁,系明水县人。2013年5月17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在明水县城正大街十字路口处,与被害人邱某某会车过程中发生争执,遂被告人张某某一巴掌将被害人邱某某打倒在地,致被害人邱某某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
明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之行为已构成伤害罪,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5万元人民币,并得到了被害人邱某某的谅解,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本案告诫人们:遇事要冷静,冲动是魔鬼。如果被告人张某某不感情冲动,哪能落得个“一巴掌打出六万五千元,还在监狱里度过了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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