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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不投机起争执报复放火入囹圄

  发布时间:2014-08-24 10:17:00


    日前,明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报复放火案,被告人白某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白某某,男,38岁,系天津市蓟县人。2012年11月26日,其到明水县兴仁镇某村办事时与张某某(前连襟)相遇,久别重逢,两个人开始忆昔续旧,张某某还将被告人白某某请到家中以酒招待。席间,被告人白某某的前妻来到张某某家并因琐事与白某某发生口角,在张某某劝阻时与被告人白某某也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厮打中,张某某挥拳将被告人白某某打倒在地,然后离开现场。被告人白某某见张某某将其打倒后无影我踪,便扬言:“如果张某某不露面就挨家点燃全村居民家的柴草垛进行报复,直至张某某出面为止”。被告人白某某几经寻找张某某未果便恼羞成怒,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兴仁镇某村4队西数第一户李某某家的柴草垛点燃,由于李某某发现及时将火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白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放火罪,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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