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明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放火案,被告人戴某某因盗窃、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被告人戴某某,男。80后生人,职业农民,暂住明水县城内某小区。被告人戴某某目睹一些同龄人在超市购物都是选择昂贵、高档商品,并且手中还拿着大把大把的钞票,羡慕之余,他心生邪念,打起了盗窃的歪主义。一次偶然的机会,其发现自已家居住的某小区2号楼2楼一户居民家室内无人,便产生盗窃之念,遂推开窗户入室盗得一台价值1600元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和1200元现金。首次盗窃得逞后,他便接二连三地开始疯狂盗窃作案,到2014年3月案发,仅一年时间就盗窃作案30起,盗窃总价值19873元,其中盗得人民币14860元,盗得各种物品折款5073元。此间,不知是被告人戴某某心理扭曲的缘故,还是报复心极强或其它什么原因,其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有两次因在被害人家没有找到现金和如意的物品而恼羞成怒,给两个被害人家实施放火泄愤,幸亏被人发现及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多行不义必自毙。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财物,且数额较大,更为严重的是其盗窃不成还实施放火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桩盗窃、放火案结束了,但它给人们留下了许多思索,倘若所有被害人(失主)被盗后都能立即报案,就不会使被告人气焰十分嚣张,在同一小区作案多达30起和一时间给小区居民带来人心慌慌、提盗色变之后果。如果被告人戴某某不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也就不会落得个八年零六个月的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