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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撞马车致使人死亡 司机处刑罚民事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4-08-24 10:13:42


    日前,明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齐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2万元。

    被告人齐某某,男,现年40岁,系明水县明水镇居民。2013年11月1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福田牌微型客车行驶至依明线(依安至明水公路)95KM+300M处时,将同一方向(由东向西)行驶的一架马车追尾,造成畜力车车毁人亡(马车车夫当即死亡)的严重后果。经明水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明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本案被害人苏某系生前被钝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承担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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