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16年4月21日,张某某在明水县某化肥经销处赊购化肥494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二个月。约定期限到后,化肥经销处某员工与其父亲私自与张某某进行债务抵消,期间,化肥经销处多次与张某某进行沟通无果后,于2019年8月5日,将张某某诉至明水县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偿还化肥款。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在10日内给付赊欠化肥款及利息。张某某不服从一审判决,上诉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月15日,化肥经销处来到明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在与张某某沟通时了解,张某某认为他已经同化肥经销处的员工进行了化肥款的抵消,不应该在给付申请执行人化肥款了。但张某某并不了解他与申请执行人之间不存在互负债务的情形,不具备抵消的条件。同时化肥经销处员工的行为并未经过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此员工并不具备表见代理所需要的条件。执行干警在与张某某耐心的释明法理的同时,通过网络查控发现张某某名下有足以偿还债务的存款,并在第一时间进行了网络冻结。
最终,经过执行干警耐心的解释、劝说和网络查控的“硬手段”下,张某某连本带利的偿还了化肥款,并表示,以后一定要多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免让自己的利益再次遭受到损失。